• 深圳修订公积金缴存规定 将迎四大“利好”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7-01-05  /  浏览:585 次  /  

  单位亏损1年即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将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昨日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悉,本次修订是对现有缴存规定部分内容的修订和补充,主要包括简化业务办理材料、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深圳转出至异地的内容、放宽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条件、将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等四个方面“利好”。
  实行政务资源共享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根据现有缴存规定,企业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注销登记业务时需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办理企业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变更业务时需提供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为更好地服务缴存单位,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此次修订增加了政务资源共享的有关内容,对办理缴存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简化,取消了企业办理缴存登记或注销的营业执照材料以及变更经济类型、资格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的变更证明材料,代之以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查询验证,极大地提升了服务效率。
  单位亏损1年即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按照现有缴存规定,因连续亏损2年等情况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此次修订将现有规定中连续亏损2年才能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条件,调整为亏损1年即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新增条款规范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出
  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非深圳户籍职工离开深圳时可以通过销户将公积金账户余额取出,但其中部分职工到异地工作后,想将深圳公积金账户余额直接转至异地公积金账户,在异地继续缴存公积金。
  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此次修订新增相关条款规范职工公积金账户异地转出,进一步明确了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时,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出申请表》和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转入证明原件。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关于在深圳工作且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港澳台人才,在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的工作部署,2015年12月11日,深圳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发布通知,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士可以在深圳自愿缴存和使用公积金。
  此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缴存主体范围,增加了港澳台人士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内容,并明确了港澳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持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即可和深圳职工一样,在深圳缴存公积金,并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使用公积金贷款。
  “修订现有缴存规定是在充分总结深圳缴存业务实践经验和一线工作人员在实践中所发现问题、听取缴存单位和职工反馈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的,以更好地服务缴存单位和职工。”市公积金中心相关人士表示,市公积金中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1月19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shengyl@szzfgjj.com,对收集到的所有意见公积金中心都将认真梳理研究。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对现有缴存规定部分内容的修订和补充,主要包括简化业务办理材料、增加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从深圳转出至异地的内容、放宽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条件、将港澳台及外籍人士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等四个方面“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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