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土地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 不是让农民变成地主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6-12-28  /  浏览:652 次  /  

  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后,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据新华社12月25日的消息,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议案的审议意见指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表现为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等。
  为此,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原则,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要修改哪些条款?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已经进行了多年筹备。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大量有关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议案,其中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土地征用范围、征地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问题是代表议案中反映较为集中和强烈的,也是现行土地管理法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此前已经酝酿了四五年,其中涉及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修订。现行法律规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是一旦征收,招拍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金远远高于征地补偿款。正是因为巨大的价差,才导致征地矛盾频发。”
  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吸收近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建议,抓紧完成法律起草工作。
  在多方人士看来,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完善,应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方向相一致。“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应当明确‘公益征收’法律属性,严格禁止‘经营性征收’的出现,对于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求尝试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加以解决。”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认为,“应当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明确对征地中房屋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确保房屋补偿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到房屋所有权人手中,缓和当前紧张的土地征收矛盾,规定征地‘事前补偿’制度,彻底改变当前事中、事后补偿的现状。补偿不到位,则不得对房屋实施强制搬迁,在程序规定方面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衔接,明确‘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
  修法后农村土地会更值钱吗?
  根据多名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对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建议,都提出要“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原则,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环资委指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那么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能给农村土地带来什么呢?
  蔡继明说,“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在主要强调的是经营型建设用地,只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就应和城市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
  中国农科院农经所副研究员郭静利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土地制度的改革并不是要让农民变成‘地主’,但同等入市、同价同权意味着首先要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而促进农村资源要素的商品化。其中,土地便是农村最重要的资源要素,在此情况下,客观上将帮助农民分享到更多的财产红利。这也是更加公平的财产权带来的红利。”
  而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对城市人又会带来什么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指出,“我们做一个假设,比如北京的小产权房、北京周围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如果都能够入市交易了,北京的房价还会这么高吗?”在他看来,如果把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要素、资金要素打通,打破垄断性行业,将带来很大的增长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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