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新建小区同步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5-11-26  /  浏览:54447 次  /  

目前,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57万人,占全市人口的11%,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养老服 

务业发展,日前,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凡新 

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同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区(县)政府统一管理并移交所在地街道 

(镇政府)。 

       全面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 

       意见提出,汕头市将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 

均用地0.1~0.3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星 

光老年之家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出配套标准和规划指引。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配套建设养 

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合格 

后,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统一调配使用,所有权归所在地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 

统一管理并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 

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当地政府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要加 

快推进对道路、楼宇等对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城市生活 

环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全面推进农村 

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建设。 

       每个区县至少建成一所省二级以上养老服务机构 

       意见要求,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发挥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乡三无老人、低收入老 

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基本供养、护理服务。加快推进城市养老机构重点示范项目建设, 

到2020年底前,市级建成一所省一级以上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区(县)至少建成一所省二级以上养老服务 

机构,发挥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作用。加快推进农村区域性敬老院建设,2017年底前,对已进行法人登记的镇办 

敬老院进行改造、升级;每个区县要力争兴办2家以上民办养老机构,每家拥有养老床位100张以上。鼓励和支持保 

险资金投资设立满足中高端养老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社区。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 

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社团组织,以捐助、冠名、合作等方式 

参与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及个人兴办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对兴 

办非营利性的老年人体育健身场所和老年大学(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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